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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章程

商會章程

澳門中山青年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山青年商會」,簡稱:「澳中青商」;英文名稱為:「Macau Zhong Shan Junior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MZSJCC」。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立足澳門,背靠中山,聯動全球。聚集各界不同範疇的愛國愛澳青年專業人士,推動澳門、中山聯動全球經貿商業活動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38-286號建興龍廣場18樓L座。於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有意或已於澳門或中山從事商務活動,並認同本會宗旨,且年齡介乎於十八至五十歲之間的人士,皆有條件提出入會申請;有關之入會申請,應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交,經本會議決並同意通過後,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並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經理事會批准方為有效。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褔利;
  3. 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建議;
  4. 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5.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6.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各項決議;
  2. 須按章繳納基金及會費;
  3.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4.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5.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6.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修改及解釋章程;
  2. 制定、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
  3.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計劃及重大事項;
  5.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6.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7. 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8. 討論和議決附屬組織成立之申請;
  9. 審核附屬組織章程及補充規則;
  • 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主席團。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或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及其他主要成員組成,並由會長兼任委員會主席,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兼任委員會副主席,其餘者均為委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常務委員會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會會議,並有發言權和表決權。常務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其日常事宜,負責統籌本會的日常運作,並在必要時參與理事會工作。

常務委員會職權如下:

  1. 除第八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6項及第7項之權限為會員大會專屬外,第八條其餘所指的權限,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亦屬常務委員會的權限;
  2. 理事會或監事會制定與法律、本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相抵觸的規則和決定時,將其發還予理事會或監事會重議而使其失效;
  3. 處理對理事會、監事會及專項委員會的決定所提起之上訴;
  4. 議決成立專項委員會,並任免有關委員;
  5. 聽取理事會、監事會及專項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由有關機關或委員會跟進處理;
  6. 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及或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事務及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工作,如理事長因事未能處理會務及未能主持理事會議則由常務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代之。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4. 制定本會之行政規則,並送交會員大會備案;
  5. 組織各部門,協調及籌辦活動;
  6. 編製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財政預算,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7. 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8. 組織工作委員會,統籌有關工作;
  9.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特區政府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理事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

監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決議;
  2. 監督本會理事會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並就有關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3. 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4.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5. 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6.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載之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本會視工作需要,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得聘請社會人士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包括但不限於榮譽、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醫事顧問。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每次召開會員大會最少於開會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並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出席人數以超過會員總人數一半方為有效。如出席人數不足會員總人數一半時,於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再作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未能出席之會員不可以授權方式委托其他會員代為投票表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聯署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能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最少一次例會,會議人數需超過理事會一半人數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於有需要時隨時召開,會議人數需超過監事會一半人數出席方可召開。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會員入會時繳交會費,會費由本會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得接受社會各界人士及會員之捐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作出結算並製定報告,經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制定之內部規章施行,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