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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稅制 參考

中山稅制 參考

中山稅制

以純投資者身份,澳門《安排》服務行業企業主在內地主要面對下列四種稅收:

  1. 營業稅 – 向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銷售不動産的各類企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之營業額徵收。營業稅按不同行業分成多個稅目,稅率一般界乎3%至5%,個別行業如娛樂業則可達20%,部分行業如醫療、教育、護老、農業和文化服務等則獲國家豁免徵收營業稅。
  2. 增值稅 – 涉及所有零售行業,從銷售或進口應稅貨物中徵收,稅率一般為13%至17%。此外,若企業銷售特定消費品(如煙、酒、化妝品等),則必須另外徵收消費稅。
  3. 企業所得稅 – 從企業經營所得徵收。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率通常為33%,但個別國家鼓勵行業和地區(如西部)可享受優惠稅率,一般可減至2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爲25%。
  4. 個人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徵稅項目,適用不同的稅率:a.工資、薪金所得,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稅,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爲5%,最高一級爲45%,自2008年3月1日起,我國個稅起征點上調至2000元/月;b.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爲5%,最高一級爲35%;c.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比例稅率。

除以上所述的稅項,其他內地稅項可以歸納為「行為稅」,意思是基於企業主作出有關的商業、法律上的行為,便負上繳納義務。不作出有關行為,便無需納稅。例如企業購置土地、房地產,便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和城市房地產稅,若只是租賃商業場所,便無需繳納。

 

http://www.cepa.gov.mo/cepaweb/front/itemIII_1_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