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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债券融资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债券融资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5-2017年,给予申报发行债券的企业以下扶持:
  (一)企业债券发行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预审通过,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每支给予扶持50万元。
  (二)企业债券发行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通过的,每支给予扶持50万元。
  (三)企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成功发行债券的,在市政府每年核准的专项资金范围内,按照发行额的千分之三对发债企业给予扶持,每支扶持上限为300万元。

 (政策咨询:市发展改革局经济贸易科 电话:88325317)